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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帆(GuoFan)

北京山合水易机构 董事长兼总裁

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 院长

高端休闲度假产业规划专家

《中国旅游报》、《农民日报》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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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达国家及中国台湾促进土地流转的相关经验

作者:山合水易研究中心 | 来源:山合水易机构 | 时间:2014-04-15 | 关键词:土地流转

  除了加强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还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探索各种服务方式,积极引导成立中介服务组织、加大转入方扶持与加强转出方保障,促进土地合理、有序与规范化流转。

  (一)引导成立中介服务组织

  为了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降低流转的交易费用,许多国家和地区积极引导成立各类中介服务组织,通过直接参与流转或提供间接服务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为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一个由法国28个土地管理和农业设施机构组成的非营利、非政府但受政府监督的组织,即土地治理和乡村建设组织(SAFER)。SAFER贯彻法国政府对农地流转的做法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所有的农地资产买卖都必须通知SAFER。法律规定,在进行土地交易前,律师必须将土地的地点、类型,买卖双方的姓名和价格等内容通知SAFER。如果被认为合同存在问题,SAFER有权在买卖合同签订后的2个月内宣布合同无效。二是发挥土地中介功能。SAFER作为一个专业机构,为潜在买卖双方提供土地的真实价值、法律保护以及一些特殊服务。农民如果想出售土地,可以直接与SAFER签订协议,将土地托管,直到出售出去。三是享有土地优先购买权。法律授予了SAFER在农业企业、农地和农村地区的非建筑财产交易领域的优先购买权。如果SAFER认为,市场土地交易并不能对土地有最好、最高效的利用,它有权优先购买,但是每次优先购买的提议都必须在农业部和财政部这两个政府代表处备案。作为政府的代表,两者对所有的SAFER决议都有否决权。长期以来,SAFER被看做是一个独特的工具,可以确保农业结构的和谐发展,避免垄断和投机,在农业和地方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所有的农地资产买卖都必须通知SAFER,所以SAFER掌握了土地市场的完善信息。SAFER通过在交易过程中对地块的合理估价、提供法律保证、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帮助买卖双方规避风险,让土地的利用更优化。

  日本在农地改革过程中,创新设立了农业委员会、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农地集约利用团体、村落土地托管机构等组织形式,并鼓励农业协同组合开展土地管理业务。这些组织在维护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减少撂荒耕地、促进土地流转与集约利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以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为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均为公共事业团体,主要有都道府县农业公社、市盯村农业公社、农协和市盯村政府4种类型。该组织从离农农户或小规模农户手中购买或租赁土地,并将土地向专业农户出租或出售。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通过农地权利移动,实现农地的中间保有和再分配职能。同时,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还接受意愿农户的土地信托,将其流转给认定农业者等专业农户,并将扣除部分工作经费后的地租支付给土地转出方。为了支援农业生产法人等认定农业者的发展,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可以将拥有的土地以出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法人经营,并提供农业机械、设施等服务。

  与日本相似,美国4.7万个农村合作组织,组成了遍布全国的农业服务网络,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力量。

  (二)加大转入方扶持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许多国家纷纷以土地流入方为主体,采用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提供各种优惠性政策,促进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

  法国为加大对土地流入方的扶持力度,规定经营面积在20--40hm2的农场,在土地购买、贷款、税收上给予优惠,鼓励中等农场的发展和土地的集中。同时,法国建有完善的农业信贷体系,鼓励与土地流转政策相配套,积极向家庭农场发放贷款。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向农民提供较长期贷款和低息贷款,并且政府对农业信贷银行因发放优惠贷款而受到的利息损失给予补贴。

  日本于1993年制定了侬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1999年颁布了《新农业基本)),提出了“认定农业生产者”制度和发展“有效率和稳定的农业经营体”思路,鼓励其他经济主体参与农地经营,并注重财政、税收、金融等配套手段的运用,为土地产权流动创造了社会条件,使农地资源尽可能向核心农户集中。在日本农地流转制度中,2006年,设立了“骨干农户稳定生产交付金”。2007年开始实施“分经营品种的稳定生产对策”。

  俄罗斯于1990年11月制定的《家庭农场法》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它可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的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为了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从1991年开始,俄罗斯政府在全力推进土地私有化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具体措施。对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民无偿提供定额标准以内的土地,3年内免征土地税,农用机具折价后分期付款,使用期可达25年,提供无息或年息低于2万卢布(100卢布约合18.47元人民币,201的贷款,向家庭农场发放补贴,对家庭农场主和成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培训等。

  (三)加强转出方保障

  在以土地流入方为主体构建支持体系的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还通过提供政府补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加大培训力度等方式,为土地转出方提供生活保障,以促进土地流转。

  法国于20世纪60年代设立“调整农业结构行动基金”,70年代初又设立“非退体金的补助金”,给年龄在55岁以上的农民一次性发放“离农终身补贴”,鼓励已到退体年龄的农场主退出土地。同时也鼓励部分青年农民到工业、服务业去投资或就业,政府给予奖励性赔偿和补助等,让出来的土地主要用于扩大农场规模。

  为了让大多数高龄农民退出农业生产并保障其晚年生活,促进农地经营权转让、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日本于1970年创设农业人养老金制度。农业退体基金的事业内容,主要包括农民老龄年金、经营权转让年金、离农给付金、农地的收购与转让金以及购买农地资金贷款4项内容构成。其中,农民老龄年金具有社会保障性质,而其余3项主要为推动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基金组织的收入来源主要由保险金收入、补助金收入和年金营运性收入组成。实践表明,日本农民退体金制度有效地稳定了农民的晚年生活,促进了土地经营权向子女和其他专业农户流转,扩大了土地经营规模。此外,1980年日本颁布了《土地利用增进脚,鼓励农户出租、出卖或放弃土地,对于放弃农业和卖掉土地的农户,一次性给予62万日元(100日元约合6.22元人民币,2013)的退耕补贴等。

  中国台湾自1990年开始办理“辅导农渔民专业第二专长训练计划”,通过各公共职训机构和职业学校举办各种训练班,帮助转出土地的农民掌握一技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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