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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帆(Guo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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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地流转现状

作者:山合水易研究中心 | 来源:山合水易机构 | 时间:2014-04-15 | 关键词:土地流转

  在国外,土地流转被称作“买卖、租赁、抵押”等土地交易。下面简单介绍发达国家土地流转概况。

  日本在1952年制定以《农地法》为基础的、以管制为中心的土地制度。1961年制定《农业基本法》之后,走上了放宽管制和促进土地流转的道路,迄今已有40年之久。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日本的土地流转在广度、深度、规模、效益等方面都处于低水平状态,土地流转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美国农业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最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农业,在世界农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家庭农场是美国土地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它构成了美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主要运行基础与发展前提。

  美国政府采用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诱导家庭农场规模的适度扩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般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权,而大多是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土地转让的主体一般由政府与家庭农场主通过签订经济契约来实现。土地流转的主要目标在于扩大农场规模、优化组合生产要素,以及运用先进的科技与管理经验。

  英国的农业一直是以地主一佃农制为基础。1945年之后,农场主的地位逐渐提高,地主面临较高的修理成本和对新建筑的要求,但地租受到控制。农场主取得越来越大的安全租佃权,最终导致实际意义上的终身租佃。圈地运动之后,英国政府为扩大农场经营的规模,促进土地流转,在政策上支持大农场,排挤小农场。1967年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合并小农场政府提供所需费用的50%,对愿意放弃经营的小农场主可以发给2000英镑以下的补助金,或者每年发给不超过275英镑的终身年金。在政府鼓励、市场竞争、农业技术的改进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英国的土地流转顺利进行,农场数量减少很快。

  法国只有土地所有者自己直接经营和租佃这两种土地经营制度。法国大革命后,形成小农占优势的状况延续了100多年。但农场规模偏小、土地切割零碎分散,阻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因此,法国政府在20世纪20年代制定了促进土地流转的土地改组政策,将小农场合并,促进并支持中等农场的发展。措施有三一是限制土地兼并,规定农场规模面积。二是建立“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这是一种不以赢利为目的、由国家代表实施监督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作用在于购买土地,经过整治后转让给需要土地的农民,便于发展中等类型的家庭农场。三是政府对中等规模的农场在土地购买、贷款和税收上给予优惠。中等农场对土地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法国政府采取对年老农民发放终生养老金的办法,促使他们离开农业,让出来的土地主要用于扩大农场规模。法国还规定私有土地一定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和在耕地上搞建筑。对于弃耕和劣耕者,国家有权征购,提高土地税或让其出租。规定土地转让不可分割,只准整体继承或出让。

  法国设有土地市场管理机构—土地事务所,并建有土地银行。土地转让或租契必须经过管理机构,不获其批准,转让无效。

  土地事务所对小块土地有优先购买权,整治合并后卖给有经营前途的农民。土地银行购买土地后再租赁给农民,并订立长期租约,以刺激投资。

  对世界典型国家土地流转的横向比较看,土地流转的发生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①土地流转的目的和结果都是扩大土地规模经营,而且这种扩大都是基于经济发展、农业技术进步、农村劳动力转人非农产业的城市化推拉作用。②以小农户经营为主的土地私有制国家,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并不能完全实现土地的合理流动,土地私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会成为土地流转的障碍,必须有政府立法及其他措施使土地得以合理地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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