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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帆(Guo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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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拟修订:明年起社会资本取得经营权应具有农业经营资质

作者:山合水易 | 来源:山合水易 | 时间:2019-09-26 |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经
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19年9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具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且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用途。

 

此前,《农村土地承包法》引来大修。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专节分别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明确区分。

 

此次《流转管理办法》修改中也回应《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要旨,对于流转范围进行了界定,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将规章名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流转管理办法》中对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修订稿中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具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同时,《流转管理办法》增加了项目审核的规定。根据各地实践做法,通过正面列举方式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符合的条件。

 

另外,此次修改稿中还明确了负面清单,如损害土地或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面积上限,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流转管理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对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500亩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风险较高的项目,应当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风险保障金应以流转土地的实际面积为基数确定具体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一年的土地租金。

 

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上,实践中产生了优先股、先租后股、回购等方法来防范农民失地风险。《流转管理办法》考虑到优先股在公司法上已有较成熟的理论探讨,建议将其作为防范入股失地风险的倡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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