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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帆(GuoFan)

北京山合水易机构 董事长兼总裁

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 院长

高端休闲度假产业规划专家

《中国旅游报》、《农民日报》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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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戴占清 | 来源:原创 | 时间:2012-06-05 | 关键词:旅游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旅游产业大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旅游规划管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市场,提高旅游规划的质量和水平,强化执行监督力度,有效发挥旅游规划对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规划通则》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旅游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旅游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旅游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旅游规划是各级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指导、实施调控旅游产业各因素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加强旅游规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编制、有效实施好各类旅游规划,对于保障旅游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升旅游产业素质,进一步做大做强我省旅游产业,加快旅游产业大省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旅游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编制和实施旅游规划要以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依据,遵循旅游产业的客观规律,按照景区城市乡村旅游相统筹、红色绿色古色旅游相融合、观光度假休闲旅游相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坚持以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规为指导,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风景名胜、自然保护、文化宗教、遗产保护等相关规划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生态人居环境和景观特征,注重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以产品为主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上下协同、分级负责、规范操作和严格执行的原则。


       二、科学建立旅游规划体系,努力创新旅游规划工作


     (三)合理进行旅游规划分类。根据《旅游规划通则》和旅游规划发展实际,旅游规划可以分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各地和各旅游规划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不同的旅游规划,并重视旅游详规、旅游专项规划和旅游策划的编制。


       1.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系统安排。旅游发展规划按规划的范围和政府管理层次在省内可分为省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市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等。


       2.旅游区规划是指为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旅游区规划可分为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3.旅游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旅游要素、特种旅游类别、特殊旅游功能和特别发展要求而作出的专项安排。具体可分为旅游产品开发规划(策划)、旅游线路建设规划、旅游交通建设规划、旅游餐饮发展规划、旅游商品开发规划、旅游娱乐发展规划、旅游信息发展规划、旅游市场营销规划、旅游人力资源开发规划、红色旅游规划、生态旅游规划、乡村旅游规划、文化旅游规划、A级旅游景区创建提升规划、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创建规划等。


     (四)努力加强旅游规划工作创新。旅游规划是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方案,也是旅游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编制旅游规划要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形成理念先进、目标适中、思路清晰、内容丰富、体例完备、结构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成果。旅游规划的创新要把握发展趋势,立足本地实际,突出自身特色,注重旅游资源调查与评价体系的创新,注重旅游产品策划设计的创新,注重旅游发展模式的创新,注重旅游市场营销机制的创新,注重区域旅游竞合方式的创新。


     (五)科学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要抓紧组织全省旅游资源普查,科学编制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并在经济社会及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要认真做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和全省红色旅游发展规划、乡村旅游发展纲要、旅游精品线路(黄金线路)建设详规等全省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设区市、重点旅游县(市、区)和重点旅游景区也要根据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制定本地旅游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科学合理的旅游规划体系。


       三、明确旅游规划编制工作职责,发展和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市场


      (六)明确旅游规划编制工作职责。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按省、市、县三级分工负责。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全省性旅游专项规划和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指导编制省内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规划。设区市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全市性旅游专项规划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指导编制辖区内3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县(市、区)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指导编制辖区内2A级以下(含2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中央、省级重点投资的旅游项目建设规划,经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区市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规划,经设区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全省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旅游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注重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


     (七)发展和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具备开展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条件的独立法人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并支持省内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做大做强。


       1.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年度复核。凡未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旅游规划设计工作。已经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长期聘用的专职人员如有重大变动,必须报省旅游局备案。


       2.专职旅游规划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交叉供职,兼职旅游规划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在三家以上(含三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交叉兼职。同一旅游规划设计人员不得代表不同投标单位竞标同一规划编制项目。


        3.在我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向江西省旅游局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需填写江西省旅游局印制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备案申请报告书》,同时提交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三年通过评审的两项具有代表性规划设计成果的文本。江西省旅游局对所有申请备案的省外规划设计单位信息予以保密,对其提交的资料将不予以退还。江西省旅游局在收到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备案申请报告书后,应于一个月内组织审核,并在江西旅游网上公布审核结果。


       四、严格旅游规划编制程序,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


     (八)择优选聘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均应委托有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选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多方比较、择优确定,合理设定专家组专业结构,注意吸收不同涉旅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参加专家组,注重专家组长的专业水平和市场信誉。编制省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5A级景区的旅游规划,原则上应选聘具有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旅游规划专家组长不得同时负责三个以上(含三个)规划编制项目。


     (九)合理安排旅游规划编制时间。原则上,省级旅游规划编制实际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个月,市级旅游规划编制时间应不少于5个月,县级旅游规划编制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其中,规划编制专家组现场调查工作日,省级旅游规划应不少于100个人天,市级旅游规划应不少于50个人天,县级旅游规划应不少于30个人天。

     (十)严格遵循旅游规划编制程序。编制旅游规划,应当按照《旅游规划通则》的要求,对当地旅游资源与旅游发展现状、相关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政策法规的背景条件、旅游客源市场及培育前景等因素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采取科学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出明确可行的规划思路、目标体系和要素安排。要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做到近、中、远期结合,动态与静态结合。要杜绝旅游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健全、内容不完整、重点不突出、审查不规范的问题。旅游规划切忌照抄照搬,杜绝低水平重复规划、重复建设。


       (十一)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旅游规划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重点征求并充分吸纳发改、建设、国土、交通、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全面征求意见应不少于两次。编制省、设区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5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应当举行中期评审,以便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查找不足,及时补充完善,确保规划质量。


       五、加强旅游规划评审工作组织领导,严格旅游规划评审和报批程序


    (十二)切实加强旅游规划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旅游规划评审是对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的技术把关,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省旅游局成立规划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规划的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由规划财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旅游规划专家评审。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性旅游专项规划、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设区市旅游发展规划、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由省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全市性旅游专项规划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3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由所在设区市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县(市、区)旅游专项规划和2A级以下(含2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由所在县(市、区)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旅游规划的评审应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


      (十三)抓紧建立旅游规划专家库。江西省旅游局建立省级旅游规划专家库,负责为全省各类旅游规划设计的论证评审工作提供智力与技术支持。各设区市旅游局建立市级旅游规划专家库,为本市各类旅游规划设计的论证评审工作提供智力与技术支持。旅游规划专家库由旅游经济、区域经济、旅游营销、文化艺术、宗教历史、资源环境、国土交通、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创意策划、文物园林、地理地质等方面专家组成。旅游规划专家库实行按专业特长分类管理,旅游规划设计的论证评审工作将根据项目类型、性质优先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应类别的专家参加。


     (十四)合理组成旅游规划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主持方负责组建,并尽可能选聘熟悉旅游业务或规划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省、设区市旅游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的选定,应做到省内外专家结合、老中青专家结合、旅游专业与相关专业结合、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结合。省、设区市重点旅游规划和5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9人,县级规划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博士学位者不少于1/3,省内专家不少于1/3,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不超过1/3,生态环保方面的专家或者代表必须有一个,部门代表原则上不担任专家组长。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达到3/4以上(含3/4)同意,规划方可通过评审。旅游规划文本、附件和附图,原则上应在评审会议3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各评审专家。评审会议召开前,应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应安排充足的时间。评审专家发言时间原则上不予限定,确保评审专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十五)正确把握旅游规划的评审重点。评审专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规划文本相关内容进行技术评定,提出参考性技术意见,并围绕规划的目标、定位、内容、结构和深度等方面重点审议。评审重点是:旅游产业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规划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旅游产业开发、项目策划的可行性和创新性;旅游产业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的科学性、可行性;旅游设施、交通线路空间布局的科学合理性;旅游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规划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的规范性;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十六)严格执行旅游规划的报批程序。旅游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并作进一步补充修改后,本级旅游局要全面审核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在确认无误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经国家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全省性旅游专项规划和5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在征求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设区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全市性旅游专项规划、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和4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经省旅游局审核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并报省旅游局备案。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3A级以下(含3A级)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经所在设区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并报省、市旅游局备案。


        六、提高旅游规划执行力,维护旅游规划严肃性


      (十七)认真执行旅游规划。批复后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全省重大旅游投资项目都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和建设要求。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地涉旅资金将重点支持已纳入旅游规划的建设项目。


      (十八)切实维护旅游规划严肃性。必须强化旅游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力度,有效发挥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经批准后的旅游规划由本级旅游局具体协调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调整,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主要产品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准单位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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