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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旅游规划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作者:戴占清 | 来源:原创 | 时间:2012-07-19 | 关键词:旅游规划

 
 
  笔者在博士生阶段读的是旅游规划与管理,之间和之后做过多处旅游规划和策划,例如平遥、北京、泰山等地;再之后,先后进入泰安、杭州等城市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职。因工作关系,直接接触和操作过多处城市旅游规划。笔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什么是城市旅游规划,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应当遵守的规划理念等方面,在由旅游部门委托的城市旅游规划和由规划部门委托的城市旅游规划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和理解上的分歧。


  1.1 从旅游规划看城市旅游规划


  旅游规划按照空间尺度,从大到小分为三类:区域旅游规划、城市旅游规划、景区景点规划。区域旅游规划属于宏观尺度,侧重于旅游业的布局分工;景区景点的规划属于微观尺度,侧重于景区的开发,包括景观的配置、道路等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等。而城市旅游规划是属于中观尺度的规划,虽然城市有大有小,但是,规划内容大同小异,既要有宏观上的定位,又要有微观上的建设规划,因而是一种旅游综合规划。


  这类城市旅游规划的委托方即甲方往往是旅游主管部门;而乙方即规划编制单位,由于需要把城市作为一个有机体来研究,需要多种学科的支撑,因此,中标单位往往出身于旅游、地理、文化等学科。


  1.2 城市规划中的城市旅游规划


  城市规划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城市旅游规划。在这里,城市旅游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而存在。虽然与城市规划一样,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法律性,但其内容十分单一,主要成果是旅游景区(点)在城市中的布局(有的规划还包括了部分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规划内容),以及旅游线路的组织等。显然,这是一个城市的"游览规划"或观光规划,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旅游规划。由于这种背景下的城市旅游规划主要依托在城市规划之中,它的完成单位基本上是城建规划设计单位,而这些单位的技术人员多为城市规划出身,鉴于其学科背景,对旅游产业和文化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同时,规划人员依照1933年的《雅典宪章》提出的城市四大功能(即居住、交通、生产、游憩)来进行空间布局,而游憩不等于旅游,范围比较小,因此,把城市旅游规划做成"游览规划"是在情理之中的。


  不过,作为具有法律效应的城市规划,如果城市旅游规划包括过多的不可预测的旅游经济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就降低了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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