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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帆(GuoFan)

北京山合水易机构 董事长兼总裁

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 院长

高端休闲度假产业规划专家

《中国旅游报》、《农民日报》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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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几种模式

作者:山合水易 | 来源: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 | 时间:2017-07-31 | 关键词:古村落保护,古村落旅游开发,乡村旅游

  古村落之所谓称之为“古”,是因为它们的很多特性不符合时代要求,落后于社会发展,甚至可能被时代所淘汰。古村落的商业价值直接体现在旅游价值上,旅游开发被认为是当前保护古村落兼具经济效应、社会效应与文化效应的有效方式。

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

  如何理解古村落?

  一般认为,它至少有三个相互关联,结构递进的维度。

  第一,古村落是“建筑的集合体”。从外在感官上,古村落是以建筑为载体的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居、桥梁、庙宇、祠堂、戏台、碑廊等建筑形式。

  第二,古村落是“村民的生活区”。从本质功能上,村落是居民以农业为经济活动基本内容的一类聚落的总称,这类生产生活空间追求村落与自然环境的和谐。

  第三,古村落是“文明的传承者”。从衍生意义上,古村落蕴含了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俗风情、婚丧嫁娶、信仰崇拜、民间神话故事、谚语歌谣、民间戏剧舞蹈、民间工艺制作等,其所承担的传播和存续传统文化的功能远远超越了其作为居民集聚的功能。

  因此,古村落既是以建筑为载体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以文化为灵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与文化融合的生产生活空间,具有丰富的文化价值及其衍生的社会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

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

  如何理性认识“古村落危机”?

  古村落之所谓称之为“古”,是因为它们的很多特性不符合时代要求,落后于社会发展,甚至可能被时代所淘汰。

  其一,古建筑的居住功能逐渐式微,承载传统文化的古建筑出现了物质性老化和功能性衰退,古村落在社会急剧转型中的生存状况趋于濒危。

  其二,村落文明也是与时俱进地演进,居民对现代文明的向往而人为破坏导致古村落日趋破败,古村落必将在历史长河里丧失存在的权利和合理性,为新生事物所代替。

  因此,那些陈旧而破败并且没有深厚历史文化沉淀的村落应该让他们适应历史发展趋势去旧迎新,成为更适宜村民生活的新农村。只有一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并被村落记忆着,有较完整的村庄规划体系,保存完好的古建筑群,存续了较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具有保护价值。

  古村落的商业价值直接体现在旅游价值上,旅游开发被认为是当前保护古村落兼具经济效应、社会效应与文化效应的有效方式。但旅游作为一种开发手段,必然对古村落进行旧有建筑、村落文化、农村经济组织与社会结构的重塑过程,古村落从村民世世代代居住的场所,到接纳外来游客的商业经营体,这种功能的变化催生了新的矛盾纠纷、新的利益冲突、新的农村结构。旅游开发对古村落来说是把双刃剑,“古村落+乡村旅游”对古建筑保护不是一劳永逸的。

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

  五种常见保护模式

  梳理当前古村落与古民居保护的模式,常见的有以下五种,各有利弊,也就各有适应的空间条件。

  第一种:“画地为牢”——文物建筑就地保护

  对一些具备了极高历史文化价值和艺术审美价值的文物古建筑,列入区、县、省、国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少数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由于这类建筑遗产的独特性,受到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一般是作为静态的陈列馆就地保护。就地保护一般要求保留建筑本体完整性。

  优势:能最全面地保护建筑本身具有的历史、社会、艺术价值,保护乡土建筑遗产的原真性。体量较大的文物建筑可以成为旅游景点,使文化资源通过旅游走向市场,获得收益。比如江南三大名楼(黄鹤楼、滕王阁、岳阳楼)、福建永定土楼等。

  劣势:每年需要花费巨额的维修保护资金,很多体量较小的古建筑,由于被列入“国宝”或“省宝”,受特殊保护,难得得到有效开发,比如散落在各地的书院、乡村里的零星古建筑,不成规模,难以形成聚合效应,陷入维修—空置—衰败—维修的“怪圈”。

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

  第二种:“异地再生”——濒危建筑易地保护

  易地保护是指将具有突出价值的乡土建筑遗产因客观的、非迁建无以就地的种种原因,通过拆解重装的方式,严格按原样另选他处建造。易地保护通过科学地、有限制地、有规划地将独特的、典型的单体古建筑整体搬迁、异地重建,既可实现集中保护,集中管理,集中利用,又可以传播文化,是保护与利用结合的可行方式。

  优势:可以“完整”保存乡土建筑遗产本体;作为文化符号得以展现;整合资源优势,降低管理成本;继承传统工艺。如安徽徽州潜口村明代建筑较多、价值高、分布不均,于上个世纪80年代,择取十来栋典型的明代建筑遗产拆解重组成露天博物馆,形成明代山庄,它是我国首个文物建筑易地保护、整体搬迁的成功案例。

  劣势:从某种程度上,建筑离开了固有滋养的土地,已经丧失了建筑遗产“原真性”,丧失了历史信息“完整”性。保护的仅仅只是建筑本身,其所依托的乡土环境、地域风俗已经不复存在。

  第三种:“静态定格”——居民外迁式古村落保护

  由于易地保护从某种程度上丧失建筑遗产“原真性”,丧失历史信息“完整”性,全面保护作为另一种古村落保护模式,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实践。全面保护主张把村民迁移出去,保护古老聚落所处的全部内外环境,使古村落一种作为孤立的、静态的、单一的“博物馆式保护”。

  优势:理想上最大化保护传统古老聚落的原生态建筑与人文环境,获得了视野上的美感。比如婺源篁岭,将村民将全部搬迁到山下的安置区,对古村落进行重新“化妆”,把“晒秋”这一农耕景观和地域风俗,拔立成“美学符号”。

  劣势:不顾事物发展客观规律,人为的定格居民生活方式,把原住民全部迁走,把古聚落定格于某个历史时期,是一种极不人道的“静态保护”,使古村落变成无人生活的空村。如山西沁水西文兴村本来是一座聚居着唐朝政治家柳宗元后裔的血缘小山村,把原来都五十多户柳姓原住民另择他址居住,如今村落的四合院整修得很整洁,保持原有的生活场景和生产工具,也弥补不了人去楼空所留下的遗憾。

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

  第四种:“旧瓶新酒”——功能更新式古建筑保护

  对古建筑单体内部进行改造和建筑外环境改造。内部改造一般包括对厨房的现代化改造,整治给排水系统,添置浴室卫生间,基本上保持了原有风貌。外环境改造一般是对村落的道路系统、电路管道、水系等的局部改变,如铺上水泥路,连上自来水管,设计排水系统,安装路灯等。

  优势:建筑内部的改造满足了居民的居住需求,外环境的改造改善了居住环境。一般受乡规民约的制约,并按照传统营建手段,基本上保持了聚落整体的古朴氛围。比如,婺源近年来涌现的九思堂、西冲院、明训堂、将军府,就是将古民居进行现代功能的改造,成为婺源旅游又一新增长点。

  劣势: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现代文化的侵蚀,使很多地方的乡土建筑都在功能改造中呈现不同程度的混乱局面。古民居的功能现代化改造,只保护了古民居的“形”,而抽离了古民居的“神”,甚至显得不伦不类。

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

  第五:“系统传承”——古聚落整体保护种

  古村落“整体保护”,是与“全面保护”相对应的,核心是把乡村生活与乡土建筑作为不可分割的完整系统。除了保护乡土建筑遗产个体,保护其形成的整体风貌的山形水系、道路桥梁、绿化植被等背景因素以及其形成的空间格局和自然生态环境,还要保留村民原生态的生产生活。整体保护是以新、旧区隔离的办法来解决保护和发展的矛盾,通过适当的、有限的改造来解决古聚落不适应现代生活的矛盾。它不是限制改造再利用利用,相反,是为人们生活方式的更新提供了有效的出路,此保护方式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可持续性。

  优势:为古聚落的发展提供了可能,不仅保存了古建筑群,还保护居民的独特生活习俗。比如婺源汪口村,在古村落附近规划住宅小区,引导有改善居住条件的村民到安置用地建房,既满足了村民需求,又保护了古村落原生态风貌。浙江兰溪为保护诸葛村的整体性,在村外开辟新区,让部分缺房的居民在新区建房,以缓解古村内村民建房难的矛盾。

  劣势:适用的局限性,只适用于保存相对完整的古聚落。而且规划疏导的新建筑区,对农村财政成本较大。

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

  “谈文化必看建筑,从建筑反映精神”。

  古村落与古民居保护往往陷入共同的弊端,即只是把古村落作为“建筑的集合体”,把古建筑作为“材料的堆积体”,而忽略了古聚落的核心是“因人而聚”,是村民“生活的集聚区”,是“乡土文化的孕育地”,是由古代留传至今的一个活的文化整合系统。

  村落建筑群与选址布局是古村落的文化载体,民俗风情是古村落的文化“肌肤”,民间手工技艺作品是古村落的“文化细胞”,民俗表演则是古村落流动的“文化血液”。

  如果只注重对古村落建筑的保护,而忽视了建筑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保护,使古村落、古建筑只有“形”、而失去了“神”,古村落保护的只是一个建筑围起来的“空壳”。

  只有同时实现了“建筑的集合体”、“村民的生活区”、“文明的传承者”三层意境的保护,才是“神形兼备”、“内外兼修”的古村落保护;“古村落+旅游”才能够集合古村落建筑艺术、乡村风俗魅力,以及乡土情怀所赋予的“乡愁”。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