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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帆(GuoFan)

北京山合水易机构 董事长兼总裁

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 院长

高端休闲度假产业规划专家

《中国旅游报》、《农民日报》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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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8种开发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无限可能!

作者:山合水易 | 来源:山合水易 | 时间:2018-09-13 | 关键词: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乡村旅游开发模式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乡村旅游开发模式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近年来迅猛发展,乡村旅游增长强劲,成为各地增长的亮点。随着乡村旅游的逐渐转型,提质升级,其经营管理模式愈来愈发挥着独特而显著的作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以什么模式发展最有效,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现今市场上比较活跃的乡村旅游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农户+农户”模式

 

这是乡村旅游初期阶段的经营模式。在远离市场的乡村,农民对企业介入乡村旅游开发普遍有一定的顾虑,甚至还有抵触情绪,多数农户不愿把有限的资金或土地交给公司来经营,生怕有什么闪失使其“陷”进去,他们更相信那些“示范户”。

 

在这些山村里,通常是“开拓户”首先开发乡村旅游获得了成功,在他们的示范带动下,农户们纷纷加入旅游接待的行列,并从中学习经验和技术,在短暂的磨合下,形成“农户+农户”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

 

这种模式通常投入较少,接待量有限,但乡村文化保留得最真实,游客花费少还能体验到最真的本地习俗和文化。但受管理水平和资金投入的影响,通常旅游的带动效应有限。在当前乡村旅游竞争加剧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具有短平快优势。他们善于学习别人经验,汲取别人教训,因其势单力薄,规模有限,往往注重揣摩、迎合游客心理,极具个性化服务。

 

“公司+农户”模式

 

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当地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经营与管理,在开发浓厚的乡村旅游资源时,充分利用农户闲置的资产、富余的劳动力、丰富的农事活动,丰富旅游活动。同时,通过引进旅游公司的管理,对农产的接待服务进行规范,避免因不良竞争而损害游客的利益。

 

这一模式中有些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公司或投资商与农户的合作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受投资商实力的影响较大;其次,农户的知识层次、素质、服务意识等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第三,在内部经营管理中,如何进行游客的分流与分配,是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之一。

 

“公司+社区+农户”模式

 

这一模式应是“公司+农户”模式的延伸。社区(如村委会)搭起桥梁,公司先与当地社区进行合作,再通过社区组织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公司一般不与农户直接合作,所接触的是社区,但农户接待服务、参与旅游开发则要可经过公司的专业培训,并制定相关的规定,以规范农户的行为,保证接待服务水平,保障公司、农户和游客的利益。

 

此模式通过社区链接,便于公司与农户协调、沟通,利于克服公司与农户因利益分配产生的矛盾。同时,社区还可对公司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保证乡村旅游正规、有序发展。

 

公司制模式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发展进入快、起点层次高、开发有规模,如果思路对头、经营科学,容易使乡村旅游开发迅速走上有序化发展的道路。

 

公司制模式比较适合乡村旅游初期阶段,随着农民的关注与参与,这种利益主体是公司的模式,将难以适应未来乡村旅游发展的趋势。农民作为乡村旅游参与主体,其积极性是不容忽视的,而采用公司制模式,农民很难从旅游收入中获得应有的利益,受益的仅是靠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获得。

 

乡村旅游生财之源是公共资源,应是农民共同的公共资源,但在使用这种公共资源中最大受益的则是旅游公司.当地农民很难得到相应利益,并且还要承担旅游开发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这种资源与利益的严重失衡,极易引起农民的不满。

 

股份制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是通过采取合作的形式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按照各自的股份获得相应的收益。根据旅游资源的产权,可以界定为国家产权、乡村集体产权、村民小组产权和农户个人产权四种产权主体,在开发上可采取国家、集体和衣户个体合作的方式进行,这样把旅游资源、特殊技术、劳动量转化成股本,收效一般按股份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

 

对于乡村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旅游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以及乡村旅游扩大再生产等公益机制的运行,企业可通过公益金的形式投入完成。

 

这种模式有利于乡村旅游上规模、上档次。特别是通过股份形式,扩大了乡村集体和农民的经营份额,有利于实现农民参与的深层次转变,从而引导居民自觉参与他们赖以生存的生态资源的保护中去。

 

“政府+公司+农村旅游协会+旅行社”模式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充分发挥旅游产业链中各环节的优势,通过合理分享利益,避免了过度商业化,保护了本土文化,增强了当地居民的自豪感,从而为旅游百T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此模式各级职责分明,有利于激发各自潜能,形成“一盘棋”思想。

 

具体来讲,政府负责乡村旅游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乡村旅游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和商业运作;农民旅游协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地方戏的表演、导游、工艺品的制作、提供住宿餐饮等,并负责维护和修缮各自的传统民俗,协调公司与农民的利益;旅行社负责开拓市场,组织客源。

 

“政府+公司+农户”模式

 

从目前一些地区乡村旅游发展现状来看,这一模式其实质是,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农户”:就是在乡村旅游开发中,由县、乡各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按市场需求和全县旅游总体规划,确定开发地点、内容和时间,发动当地村民动手实施开发,开发过程中政府和旅游部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引导。

 

由当地村民或村民与外来投资者一起承建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旅游经营管理按企业运作,利润由村民(乡村旅游资源所有者)和外来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分成,除此以外,村民们还可以通过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而获取收益。

 

这个模式一是减少了政府对旅游开发的投入,二是使当地居民真正得到了实惠,三是减少了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难度,因而是一种切实可行的乡村旅游经营模式。

 

个体农庄模式

 

个体农庄模式是以规模农业个体户发展起来的,以“旅游个体户”的形式出现,通过对自己经营的农牧果场进行改造和旅游项目建设,使之成为一个完整意义的旅游景区,能完成旅游接待和服务工作。通过个体农庄的发展,吸纳附近闲散劳动力,通过手工艺、表演、服务、生产等形式加入到服务业中,形成以点带面的发展模式。

 

模式不是关键,关键的是如何将模式转化为生产力,如何发挥产业效应,让更多的人能够增收致富!

END